2007年10月3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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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调查令”的路还有些坎坷
本报记者 李道演

  王旭山是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。不久前,他持法院签发的“调查令”到杭州某工商分局调取一公司的年检材料,不料工作人员不予认可,说“要查让法院来查”。经王旭山再三解释,并当场打电话到法院确认,工作人员才同意出具有关证据。“虽然‘调查令’对取证有一定的帮助,但效果并不如事先预想的明显。”王旭山说。
  据了解,取证难是目前律师所面对的一个普遍性问题。我省部分法院于去年开始向律师开具“调查令”,以确保律师取证工作顺利开展。昨日,记者从实行“调查令”制度较早的宁波北仑区法院了解到,自去年6月至今,他们共发出了十几份“调查令”,从律师反馈的信息看效果都还不错,但由于发放程序比较严格,因此数量还比较少。
  记者采访中发现,大部分律师虽然知道“调查令”的存在,但很少接触到。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的车慧强律师说,法院签发“调查令”都是在发生诉讼之后,而律师常常在立案前就要到相关部门调查。未立案就没有“调查令”,没有“调查令”就查不到需要的资料,没有相关资料又难以立案,这种形式上的悖论也体现出目前律师和“调查令”的尴尬境地。
  “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困扰了律师行业多年,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。‘调查令’制度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,但其权威性还不够。”省直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表示,要改变这一状况,让“调查令”真正发挥作用,就应从源头着手,促进相关的地方立法,完善“调查令”制度。
  据了解,修改后的律师法前天下午刚刚通过,其中增加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,可申请检察院、法院收集、调取证据或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;自行调查取证的,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,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情况等内容。对此,唐国华表示,律师法的新规定虽然扩充了律师的调查权,但由于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,如被调查单位妨碍律师取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,律师的调查权依然难以得到充分保护。“只有明确被调查单位的违法责任,才能有效保证律师的取证权”。